2005年3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亲人反目 同室操戈
家族式企业的“接力”问题引人深思
  刘汉、刘方和刘平(均为化名)3人是父子关系。2000年3月,3人在台州共同投资成立某压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8万元,当时各自的股份是刘方54万元,占公司股份50%,其弟弟刘平43.2万元,占公司股份40%,余下10%股份为其父亲刘汉占有,为10.8万元。当时约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
    2003年6月左右,父子3人因经营、分配等原因发生纠纷,在相关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刘方和刘平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份协议约定:从签协议这天起,厂方以压铸车间南墙面2.8米为中界,北面归哥哥,南面归弟弟;北面原生产厂房内成套生产设备等归哥哥所有,由哥哥一次性支付弟弟380万元;原企业的高压器与发电机由哥哥无偿使用到2004年底,原安装电线一根归弟弟所有。
  协议签订后,哥哥一次性支付了这笔380万元,弟弟也以约定的中墙为界将厂房一分为二。
  而这之后,双方的矛盾开始显现。
  弟弟认为,哥哥因为父亲和弟弟的新企业可能影响原公司的发展而反悔了,拒绝办理原公司股东登记变更手续,而且对弟弟分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不签字确认。
  哥哥认为,他之所以不履行这些,是因为这份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对父亲这10%的股份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接着,便是一场以父亲和弟弟为原告、哥哥为被告的官司。原告请求法院确立公司分立协议合法有效,并责令被告办理工商登记股东变更手续和原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而被告反诉,认为那份协议无效,要求两个答辩人因为这份无效协议取得的380万元返还给公司。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方认为,这份协议不是一份公司分立协议,而是一份股东分割公司资产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而一审判决责令上诉人办理的工商登记股东变更手续没有理由,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目前,本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我省民营经济发达,目前由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分歧而产生的家族企业分割的官司并不在少数。有关专家认为,家族企业在刚开始成立时有其非常显著的优势,比如人心齐、管理成本小等,当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或遇到“第二代”问题,如何平稳地走出恰当的下一步,是一直困扰着各方特别是其中成员的问题。专家提醒,依法设立、运转以及分立企业,“亲兄弟明算账”,事先有规范的法律约定,是避免日后亲人反目的最好方法。本报记者陈卓